惠州市方燦廣告有限公司:
由我局調查處理惠州市方燦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劉紅梅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的舉報件,現已調查終結。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現將我局擬作出撤銷惠州市方燦廣告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經查,2016年5月17日惠州市方燦廣告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劉紅梅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記。以上事實,有舉報人劉紅梅提交的申請表、承諾書、身份證復印件、報警回執、筆跡鑒定等材料予以證實。該商事主體通過登記的地址無法聯系。已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網發布了《撤銷商事登記受理告知公告》,未收到異議。發《關于擬撤銷惠州市方燦廣告有限公司登記征求意見的函》征求區公安分局、稅務局、科創局、社會事務局的意見,未收到異議。該公司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設立登記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所指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一條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提交虛假法定代表人材料,取得公司登記,干擾和破壞了公司登記管理秩序,情節嚴重,擬撤銷惠州市方燦廣告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日經我局核準的公司設立登記。
因該企業下落不明,現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撤銷商事登記聽證告知公告送達。本撤銷商事登記聽證告知自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撤銷商事登記決定,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辯意見,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我局提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應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西8號投資控股大廈917室
聯系人:林女士 徐先生 聯系電話:0752—3278322
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