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區盛永建筑材料商行: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對你(單位)作出《違法行為通知書》(粵惠仲交違通〔2021〕00764號),由于通過郵寄等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現將該文書在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管委會門戶網站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視為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如對該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本機關將依法予以核實。
附件:關于惠州市惠城區盛永建筑材料商行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公告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仲愷分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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